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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党办[2007]17

20074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快培养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复杂技术和工艺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人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在能源化工、制造、加工、建筑、优势特色产业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类用人单位要从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全社会形成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更快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五”期间我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奖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以企业为主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十一五”期间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十一五”期间,新培养高级工4000名,技师、高级技师1000名,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逐步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四)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高技能人才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实施。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各类社会团体多途径培养高技能人才。在自治区各企业行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拓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确保鉴定质量。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五)以企业行业为主体,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途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指导本行业认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要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新录用技能劳动者的上岗培训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提高企业职工技能素质。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通过新知识和技能培训、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他企业也要将培养使用技能人才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根据我区实际,自治区及各市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我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明确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和培养技能人才转变,从学科本位向提高职业能力本位转变,从单一知识型、单一技能型向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转变。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自治区财政将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各普通高校,要根据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需要,科学实际地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教育课程,把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适应市场能力,培养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列入教学计划和学分考核,鼓励支持更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增强就业竞争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各类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帮助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并从技术设备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从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抽选确定部分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实操辅导教师。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当地政府应予奖励。

(七)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不断提高职工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和半脱产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用人单位要在薪酬和激励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参加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八)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建设。 “十一五”期间建设8所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进一步改善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条件,推动现有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根据自治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能源、化工、数控、机械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抓紧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10个国家级、自治区级公共实训基地,把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提高到一个全新水平。

三、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九)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一步完善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督导服务体系,提高鉴定服务质量。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健全考评和质量督导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对在生产中确有绝技绝活,能解决复杂技术操作难题的技术工人和在重大生产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工人,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破格或越级晋升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

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制定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实施办法。自治区根据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选择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和科研,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在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自治区新建的技师学院,要把培养社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作为学院办学的主要目标,突出技能训练。从技师学院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核鉴定。在文化程度比较低、但掌握一定技能的劳动者群体中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自治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市、县(区)都要根据本行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全区性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参加全国技能大赛工作。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

(十一)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交流活动。各地、各行业、企业要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开展区内外技术交流学习、观摩等。也可以结合行业、企业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组织高技能人才开展国际、国内的职业技能交流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要重视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

四、建立和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十二)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各类企业录用(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行业和各类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就业准入制度,对招用、使用劳动者在规定的技术岗位从业的,实行就业准入。

(十三)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对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能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按月发给岗位技能津贴。指导性技能津贴参考标准为:高级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技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十四)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根据所在技术岗位,科学测定专业技能岗位工资标准,效益工资的分配系数要向专业技能岗位(工种)倾斜,对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按年度定期进行综合技术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用人单位可给予年度一次性表彰奖励。指导性奖金标准为:高级工奖金额度为上年自治区社会平均月工资的2倍,技师奖金额度为4倍,高级技师奖金额度为6倍,奖励应于下年度第一个月内兑现。

用人单位建立的岗位技能津贴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税前列支,进入成本。

(十五)支持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应予重奖,奖励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奖励,也可以按实际增加效益额的3%-5%比例提奖。

对长期坚持在生产技术岗位一线,致力于生产技术进步、工艺改革、设备改造、创造发明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业绩显著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在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内确定奖励薪酬。各类企业要有步骤的推行与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岗位技能工资制,以能力定岗位,以实绩定待遇,以专利发明、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期权、股权奖励,逐步完善以人才贡献和业绩为主的分配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激励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十六)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奖励。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在人才专项资金中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技能人才等。对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的各类用人单位,对在技术革新、生产、运输、经营服务、技能竞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技能人才,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两年评选奖励培养技能人才先进集体10个,评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主要是自治区技术能手中产生的技能大奖获得者)20人,并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十七)加大对特别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获得国家“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除国家表彰奖励外,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自治区技能大奖”、“自治区金牌工人”荣誉称号者,由自治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为自治区专家服务团成员,并发放相应补贴。

高技能人才参加全国、全区及国家行业及其以上技能比赛获得名次(全国前8名,国家行业前5名,全区第1名),除国家、国家行业及自治区表彰奖励外,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授予“全区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所在单位也要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关心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身心健康。每两年安排20 名左右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代表(含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休假考察活动。各类用人单位每一至两年要为高技能人才安排一次体检。

六、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市场配置和保障水平

(十九)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基层和重点建设项目流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推进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对接。根据实际需要,引进区内紧缺、企业急需的海外高技能人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要注重职业院校(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和技能层次“十一五”期间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人事部门要按照实际需要核增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职数,扩大职称评聘比例,及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对职业院校选调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配政策办理。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归口管理制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各类企业、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员工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二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越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对于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可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本人意愿及身体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5年。在计发和调整退休待遇时,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知识分子中、高级同等待遇享受有关政策。

七、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竞赛、表彰及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大力支持。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技师学院和社会技能培训机构。

各类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要同时预算培训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或其他培训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支持服务。各类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二十三)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准确掌握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情况,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术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开发高新技术、转让技术成果、同业之间交流展示、创新创业、技术合作、传授技艺、传播技能提供服务。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平。进一步扩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范围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领域。

八、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宁夏“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认真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经委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十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表彰和鼓励为企业、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